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加强新形势下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党员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坚持早教育、早选苗、早培养,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要保持入党积极分子比计划发展党员数高出3倍以上,并争取这支队伍数量逐年相对稳定。
坚持发展党员工作与人才培养工作相结合,加强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开展深入细致的工作,促进广大中青年教师、学生积极向党组织靠拢。要在新生入学教育时对大学生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
第五条 凡符合《党章》第一章第一条规定,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在校学生和教职工,必须由本人自愿向所在单位党组织递交书面申请。
第六条 基层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等,给予鼓励,提出要求。对于申请入党的同志,党支部要建立申请入党人员登记表,及时掌握申请入党人员的动态信息。
第七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二级学院党总支审议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党员推荐可以采取召开党员大会进行会议推荐。
第八条 各级团组织要按团章规定,做好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以下简称“推优”)的工作。党组织吸收28周岁(不含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党组织要对“推优”工作加强领导,指导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
团组织一般应从在我校学习、工作满一个学期的入党申请人中推荐入党积极分子,“推优”程序是:
(一)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团员的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
(二)团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填写《推荐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可以保留)报上一级团组织审定。
(三)上级团组织进一步考察审核后,签署意见向党支部推荐。
第九条 党支部要及时安排党员与团组织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谈话,考察他们在学习、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将符合基本条件的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入党积极分子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党的章程,有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决心。
(二)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决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三)努力为人民服务,在工作、学习、生活中表现突出。
(四)思想作风正派,能够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五)积极要求入党,努力按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程序是:
(一)各党支部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讨论同意。
(二)报二级学院党总支审批。
(三)填写《安康学院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备案表》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并下发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
第十条 党支部要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上,要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对于学生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由党员教师、辅导员或学生正式党员担任培养联系人;对于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由党员干部、党支部书记或党员专家教授担任培养联系人。
第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指导思想、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二条 构筑多渠道、多层次的培养教育体系。建立健全三级教育网络,即入党申请人党课学习小组,二级学院一级的入党积极分子党课教育,学校一级的发展对象党课教育。
党支部要鼓励和支持入党申请人以团支部为单位建立党课学习小组,并为每个学习小组指定1-2名正式党员联系指导;二级学院党总支要及时举办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主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及入党动机教育,注重把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等形式有机结合起来;学校党校举办发展对象培训班,对发展对象进行培训。入党申请人没有经过入党积极分子培训,不能列为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没有经过发展对象培训,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三条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全面考察,通过与入党积极分子谈话、查阅相关材料、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等方式着重考察其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工作、学习情况和社会表现等情况。对考察的情况进行分析并按要求认真组织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
第十四条 建立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动态管理机制。各二级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学期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做一次分析,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改进措施。及时把表现优秀的入党申请人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把表现一般和较差的调整出去。
第十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定期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状况,书面思想汇报每季度不少于1篇。内容包括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体会,自己在工作、学习、生活各方面的情况等。思想汇报要紧密结合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实际,切忌照抄和照搬套话、空话。
第十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因毕业或工作调动离校时,应当及时报告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对转入我校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但在我校联系培养时间不宜少于6个月。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七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上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核同意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并将《安康学院列为发展对象备案表》及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发展对象的条件是:
(一)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密切联系群众,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三)能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的利益关系,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
(四)模范遵守党团纪律和国法校规,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各种不良行为作斗争。
(五)积极要求进步,主动向党组织靠拢,入党动机端正,对党有正确的认识,掌握党的基本知识,积极参加党团活动,主动向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
(六)在学习、工作、生活和各项社会公益活动中起到带头作用,积极参与校园文化建设,努力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七)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能正确处理好红与专的关系,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良好(原则上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以来无不及格现象,最近两学期的学业成绩排名在班级或专业前50%、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或专业前30%。如该同学综合表现特别突出,需要突破专业成绩要求,必须提供充实的证明材料,并经二级学院党总支会议专题研究决定上报)。
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是:
(一)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讨论同意。
(二)报二级学院党总支审查。
(三)填写《安康学院列为发展对象备案表》,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在确定发展对象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入党积极分子未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二)必须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对先进性不明显、群众威信不高、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三)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须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及党员和群众(同学、班主任、辅导员等)的意见。听取意见可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了解情况等方式进行。对意见分歧较大者要认真分析,慎重发展。
(四)在确定发展对象时,应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施行“一票否决制”。对发展学生入党,既要考察政治素质、学习成绩,也要考察入党动机、理想信念;既要考察平时表现、群众基础,更要考察关键时刻的表现和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态度立场。
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2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德、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户籍不在学校的学生发展对象,应当求其户籍所在地基层党组织(乡镇社区党委即可)的意见。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不清楚的可进行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函调信件各二级学院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发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要形成综合性结论材料,要防止“重函调、轻政审”现象,防止以函调材料取代政治审查。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条 发展对象拟发展为预备党员前,由所在二级学院党总支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直属党支部参照执行)
(一)公示内容为: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所在院(系)、班级及担任职务、申请入党时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列为发展对象时间、培训情况、受奖惩情况等。
(二)公示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三)公示程序
1.确定公示对象:拟发展对象所在党支部向二级学院党总支推荐并上报有关公示对象的情况,经所在二级学院党总支审核批准后确定为公示对象。
2.进行公示:在二级学院公告栏、网页或校园网等进行公示,并在固定地点设置意见箱。
3.收集群众意见:在公示期内,凡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口头或署名材料等方式向公示对象所在的党支部、二级学院党总支反映,也可直接向学校党委组织部门或纪检部门反映。公示对象所在的二级学院党总支要从各个渠道广泛及时地收集群众意见,并充分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4.调查核实情况:公示结束后,公示对象所在二级学院党总支要将收集到的意见归纳整理,分析总结,逐条了解落实。凡属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二级学院党总支可责成党支部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也可直接指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党支部必须将核查情况和结果如实上报二级学院党总支,不得隐瞒或拖延。学校党委组织部门或纪检部门在接到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后,可以责成二级学院党总支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属重大问题的,也可直接指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
5.研究处理意见:对公示期间党内外群众反映的情况由公示对象所在的二级学院党总支负责做出处理。对上级有关部门责成调查核实的情况,二级学院党总支要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上报备案。对公示过程中群众没有意见或所反映问题查无实据的,要按程序进行发展或如期转正;群众所反映的情况或意见,经调查核实,不影响发展的,二级学院党总支要责成党支部对其进行批评帮助,限期整改;经审查确实存在问题的,坚决不予发展,同时要针对不同情况,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努力帮助他们改正缺点和错误。
6.公布公示结果:二级学院党总支在对所有公示对象做出甄别处理后,要及时将对所有公示对象的分类处理决定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布,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群众所反映问题的调查结果要及时向反映者做出负责任的反馈。对于匿名反映的情况,经调查属实的,只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理,调查结果不进行反馈。
第二十一条 党校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
未经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二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拟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的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并报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集体讨论审议后,由二级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预审。预审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入党申请书。
(2)支部派人与入党申请人的谈话记录。
(3)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4)《推荐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
(5)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支委会会议记录、备案请示和和批复(复印件)。
(6)《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
(7)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结业证原件和发展对象培训合格登记表。
(8)荣誉证书原件(校级及以上级别的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
(9)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书面材料(附座谈会记录,谈话不少于10人)。
(10)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支委会会议记录(复印件)。
(11)确定为发展对象相关公示材料及备案请示、报告、批复(复印件)。
(12)综合性政审报告和相关资料。
(13)确定为积极分子以来的书面思想汇报4份以上(每季度1份)。
(14)教务系统打印的学生成绩单。
(15)安康学院发展党员预审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二级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在毕业年级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工作截止到当年3月底。教职工调离学校前3个月,党支部停止讨论其入党,但要负责地填写考察记录,并将相关材料移交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五条 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前,党支部要将表中各项内容逐一解释清楚,入党介绍人作具体指导,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的把关,经审查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六条 经学校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学生(教工)党支部召开的接收新党员大会,二级学院党总支要派人参加。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表现;发展对象的政治历史、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审查情况;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对发展对象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的情况;其他需要向支部党员大会说明的问题;支委会的意见。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党员在讨论时对发展对象提出的问题,支委会、介绍人和发展对象应予以回答。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五)支部负责人宣读支部党员大会的表决情况及通过决议(草案)。
(六)发展对象发言并对支委会和党员提出的要求和希望表明态度。
在一次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而且讨论、表决的发展对象人数不宜超过10人。
第二十七条 支部党员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后,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党支部决议的落款日期应是支部通过接收预备党员之日。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党支部要及时将所有的材料报至二级学院党总支审议,二级学院党总支填写审议意见后,及时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报党委组织部审核,提交党委审批;教职工党员发展需经二级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议后,报党委组织部审核,提交党委审批。
二级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议的内容为:(1)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入党材料(包括本人的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2)通过同发展对象谈话和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等,对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思想觉悟和在生产(工作)、学习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考察。(3)对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进行充分讨论,井提出能否接收为预备党员的意见。(4)在审议中,如发现发展对象不符合党员条件或入党手续不完备,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向党委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学校党委审批。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主要程序是:
(一)党委组织部负责汇报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以及谈话人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等。
(二)讨论。
(三)表决,以应到会委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
(四)党委组织部负责及时将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签名盖章,并通知报批的二级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五)二级学院党总支向党支部下发“接收预备党员通知单”。党支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六)二级学院党总支要建立党员档案,及时将学生预备党员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归入档案。
(七)教工预备党员的档案由党委组织部保管。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 党委对二级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及时将学校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二级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应主动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书面汇报每季度不少于一篇。同时,积极参加组织生活、按期交纳党费,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党支部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预备党员的考察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教育帮助。同时,及时按要求认真组织填写《预备党员考察写实登记表》。
预备党员工作调动或毕业离校时,二级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将对其教育、考察等有关材料归入党籍档案,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二级学院党总支审议,并将相关材料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仍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时,需要延长预备期继续进行考察和教育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入党时有某些缺点,在预备期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本人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决心按照党员标准去做的。
(二)入党时基本具备党员条件,但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一些较严重的缺点,经党组织指出后,愿意改正的。
(三)入党后犯了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下决心改正错误的。
(四)入党后虽然一般表现尚好,但政治素质较差,党组织认为应该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的。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
(一)预备期满,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二)党小组提出意见(没有党小组的由入党介绍人提出意见)。
(三)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四)支委会讨论同意后报二级学院党总支审议。
(五)二级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拟转正对象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为姓名、性别、年龄、所在二级学院、班级及担任职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或延长预备期的时间、预备期内受奖惩情况等;公示范围、时间和程序同第十八条。
(六)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七)二级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查通过报党委组织部审核后,再提交学校党委审批。
第三十九条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主要程序:
(一)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肯定成绩和进步,找出缺点和不足,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向党组织说明有关问题。
(二)党小组或入党介绍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
(三)支部委员会介绍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教育和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四)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做出决议。决议主要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
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可以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和表决结果表明态度。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四十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通知二级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入党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四十一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转入的预备党员无法认定的,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不予承认,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四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和所有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上级党组织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保存。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校党委组织部将定期对各单位发展党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检查结果作为年度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明确责任,规范材料,扩大民主,确保发展党员质量。
要建立定期分析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强对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对发展党员工作不力的党支部,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重视从中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注重优化大学生党员队伍结构。
第四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重视党支部书记、兼职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特别要注重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加强对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的指导和培训。
第四十七条 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党员发展工作的统筹规划和调研指导,对总支委员和支部委员开展轮训,保证党员发展的数量和质量的协调统一。
第四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中共安康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校党发〔2015〕64号)同时废止。
抄送:学校党政领导
党政办公室 2017年XX月XX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