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我校党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更好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总支是校党委领导下的一级党的基层组织,党总支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党总支要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履行保证监督职能,保证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章 党总支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第四条 党员50人以上的单位设立党总支。党员不足50人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总支。总支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五条 总支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增设副书记1名。委员会可设组织(纪检)、宣传(统战)等委员。
第六条 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由总支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党委批准。委员工作分工应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委员在任期内出现缺额时,应及时补齐,其任期与本届委员会任期一致。根据工作需要,任期内校党委可以直接任免书记、副书记。
第七条 总支委员应由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正派,热心党务工作,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党龄在三年以上的正式党员组成。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应由有较高政治理论素养和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协调能力强的同志担任。
第八条 总支书记主持党总支的日常工作,书记外出或空缺时,由组织委员主持党总支的日常工作。党总支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决定总支内党支部的设置。
第九条 总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2.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3.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抓好中心组学习,开好党员干部民主生活会。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并做好检查督促及考核工作。
4.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协助党委组织部门做好本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选拔、考察工作。负责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发展党员工作。
5.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把握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主导权,抓好教职工政治学习,与行政共同做好本单位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稳定安全工作。
6.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党委学工部门做好辅导员和班主任队伍建设及管理。
7.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章 党总支书记、委员的职责
第十条 党总支书记在党总支的集体领导下,主持党总支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提出工作计划,布置、检查、督促总支委员和所属各支部的工作,检查总支和所属各支部工作计划、决定和上级决议的执行情况。
2.主持召开总支党员大会和总支委员会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贯彻落实总支党员大会、总支委员会议的决议和决定,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3.负责抓好党总支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党总支的集体领导作用。
4.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工作。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党委组织部门做好本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会同行政负责人一起做好人才工作。
6.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的工作,协调本单位党、政、群和民主党派等方面的关系。
7.党总支副书记协助总支书记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总支委员在党总支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党总支的组织、宣传、纪检、统战等方面的工作。
1.组织(纪检)委员负责党总支的组织建设工作。主要职责是:检查和督促党支部开展组织生活;做好党支部组织建设工作;组织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和党内评优活动;负责党员组织发展和管理工作;负责党费收缴工作;负责党员党风廉政教育;检查党支部和党员执行党章、遵守党纪的情况;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受理党员违纪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2.宣传(统战)委员负责党总支的思想建设和宣传工作。主要职责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负责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党员的教育培训;负责先进典型的宣传;指导、协调群团组织开展活动;宣传党的统战工作方针政策;关心帮扶统战对象;协助民主党派做好组织发展工作;积极宣传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等。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集体领导制度。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 中心组学习制度。一般每学期集中学习2-3次。中心组成员由总支委员和行政领导组成。学习要有计划、有考勤、有记录,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增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四条 会议制度
1.总支委员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主要内容:研究讨论党总支贯彻落实校党委指示和决定的措施;党总支的工作计划、总结;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发展党员工作;对党员的奖惩以及需要研究讨论的其他重要问题。
2.总支党员大会。一般每年召开1 -2次,主要内容:听取总支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传达校党委有关会议精神;讨论决定总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十五条 党员教育管理制度。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督促党支部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加强对党员的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观念教育,提高党员素质,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和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第十六条 检查考核制度。党总支要对党支部贯彻执行党支部工作条例情况进行经常性地督促和检查,检查的重点包括支部建设、党员组织生活开展、党员作用发挥等方面。每年底要对党支部的工作进行考核,不断提高党支部工作水平。
第十七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通过民主生活会,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联系自身的思想、学习和工作实际认真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化解矛盾,增进团结,增强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
第十八条 报告请示制度。党总支要经常向校党委请示汇报工作,对重大问题或超越总支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必须事先请示,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总支委员会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问题要及时交换意见,求得共识。若意见不一致时,应反复协商,必要时可向校党委反映。
第十九条 联系群众制度。党总支要密切联系群众,通过定期召开群众座谈会、广泛开展谈心活动、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及时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建议,了解和帮助解决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做群众的知心朋友,疏通和拓宽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第二十条 廉政建设制度。要结合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工作实际,认真检查党总支在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党内民主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认真地进行整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向党员大会和学校党委报告。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一条 建立党总支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工作的原则,按照《安康学院基层党建工作量化评估办法》,对党总支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 考核工作一般两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作为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先进基层党组织评选以及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